问题 | 招标代理机构面对的严峻挑战 |
释义 | 【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面对的严峻挑战 《实施条例》对招标代理机构带来了三大挑战: 1.低价竞争对企业实力的挑战。正规招标代理机构最 迫切的诉求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以体现按质论价的市场竞争原则。《实施条例》对招标代理机构普遍存在的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恶意竞争行为,没有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这实际默认了低价竞争。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低价竞争,往往成为引发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的“肇事者”,部分外贸企业和个体机构阴阳做法的“零收费招标”,或“堤内损失堤外补”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除带来市场竞争秩序的严重混乱,也为这一行业能否健康发展打上问号。 可以预料的是,今后招标代理市场的竞争,将是“有序”与无序并存。一方面是各地政府管理的项目,以所谓“有序” 的摇号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这种非市场行为,使业务覆盖面广、规模大的招标机构无可奈何,只能碰运气拿项目,导致多年培育出的以服务、质量取胜的竞争力无用武之地。一方面是靠市场承揽的招标代理项目,项目业主将会更多地采取 “招标的招标”,正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见招拆招,被迫卷入无序的不遵守国家收费规定的价格绞杀战中。 《实施条例》对许多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未对招标代理机构低于国家收费的违规行为作出限制,也就表明低价恶性竞争将成为常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长期的低价恶性竞争,早已使“招标代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对具有外贸、造价或咨询优势的机构来讲,他们更多是把招标代理作为增强其服务功能的补充,在业务服务链中消化平衡招标代理环节低价竞争的损失;而对专职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既要受到“中”字头公司的挤压,又要面对多如牛毛的分公司、办事处的搅局,非主流业务收入难以支撑大局,假如实力不够,市场不大,应变能力不强,将会被低价消耗战拖垮。 2.交易场所对企业生存的挑战。《实施条例》中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今后各地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知如何定性定位。“场所”是重起炉灶还是新瓶装陈酒是提供无偿公共服务还是强制性的有偿服务还会不会在《实施条例》之外添加交易程序来制造权力各地行政环境不一,不能一概而论。至少从现在十几个省、市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看,都把招标投标活动纳入其中,走着“有形市场”的老路。有的场所,一定要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当地注册公司,或一定要在场内买“窗口”租“摊位”,或一定要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先做信用评价,总之,巧立名目收钱。“服务”一个入场项目的收费,往往比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还高。 招标代理机构最为担心的是,以后各地新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如果是以前“有形市场”的翻版,把服务异化为管理,甚至变相取代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投标程序化、招标文件格式化、评标办法机械化,电子招标“傻瓜化”,破坏招标采购的经济技术优化的内在价值,那么今后的招标代理服务就是走走程序,跑跑龙套,已无技术服务可言。在强势的交易场所,连招标人权力都被剥夺,招标代理机构想为能为招标人提供增值服务几无可能,也就逐渐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3.行政监管对企业管理的挑战。市场经济同时是法制经济。但在我国法制经济建设的曲折进程中,政府还未相信市场,还在包办着市场,许多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依然是凭借行政力量管理,行政审批无处不在。就拿招标投标这一经济活动来说,众多的参与者本身就在全过程中构成了互相监督,还有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但我们的行政监督还在推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理念。试想,站在“岸上”的行政监督,岂知水深水浅,更不用说台前的程序监督根本解决不了台后的权钱交易。 由于《实施条例》未能破解“政出多门”的难题,今后地方基层部门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能否规范、能否依法行政,我们只能拭目以待。笔者曾在拙文《对当前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热”的冷思考》中提及行政乱作为出现过“路霸”、“水霸”,要警惕“标霸”的再现。如果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行政监察不到位,“加强”可能成为行政监督部门乱作为的理由、“完善”也会形成各地更多的土政策。在开展两年专项治理大背景下出台《实施条例》,极有可能在地方掀起一股过度的行政监管“热”,把重点放在“查”和“处”上;也更有可能对每一个招标项目,加载环环节节的审批,或更加繁琐而又无效的监管措施。招标代理机构处于风口浪尖上,必须接受各种口径、各种尺度的行政监管,如果水土不服,内部管理不能以变应变,不能理清与各路行政监督的工作界面,很有可能会因某些失误被淘汰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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