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首先在公证处办理好公证书; 二、将带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的公证书,送至外交部领事司,由领事司对公证处的印章及签字进行认证,并且外交部领事司授权人在认证的文件上签字。(备注: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馆认证的话,到此步骤就认证结束的话,称为外交部单认证,部分国家部分文件办理外交部单认证即可使用,具体可以跟你国外的机构确认需求) 三、公证书由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出后,送去使用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由各国使馆对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及签字的进行认证。(到此为之称为使馆双认证,整个领事认证流程到此结束)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四十七条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