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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派员出庭法条
释义
    法律分析: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 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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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5: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