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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鉴定人回避的决定权属于谁?
释义
    鉴定人回避由相关机构决定,必须满足明确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者、已担任过相关角色、与案情有关的关系都需回避。公安机关由负责人决定回避,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关业务能力、法人或组织申请从事鉴定业务、明确业务范围和必要设备。
    法律分析
    一、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1、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该人是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是必须要回避的
    (2)这个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也不能够参与案件的审判,必须要回避的。
    (3)情况是,已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为了避免与案情有关的重复和已经固有的印象,是不允许再次参与本案的审判的。
    (4)情况是一个兜底的情况,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也是不允许参与审判,进行鉴定的。
    2、所以如果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况,属于人员必须回避。上述人员回避,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事,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决定如果是属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则有检察长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二、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结语
    鉴定人的回避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的。根据法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回避:一是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二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是已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四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回避的决定由相应机关负责人作出。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具体的条件,包括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的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明确的业务范围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结论。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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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3: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