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价邮件在邮寄过程中发生毁损的,应由邮政企业负责赔偿。邮政企业要求用户写上损毁自负否则便不予邮寄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邮政企业以用户写上了“损毁自负”为由拒绝对损毁的邮件进行赔偿,其做法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