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是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申请中止探望权的条件: 1、中止探望权行使必须由有权提出中止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有其他队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中止探望权是处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有权申请禁止探视权。私自禁止探视权违反相关规定,如何申请禁止探视权还是要咨询专业的律师走相关的法律程序。不管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还是应该给孩子营造一个快乐的童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