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考核细则》直接影响到产品中焊缝质量,焊工资格经常会出现前期考试时考虑不足,导致在进行产品制造时覆盖不足,然后进行焊工考试,这就导致了生产制造工期的延长。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三条 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二)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焊工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的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焊工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 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负责审批、发证和复审(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六条 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应当与焊工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用施焊试件并且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一)首次申请考试: (二)改变或增加焊接方法: (三)改变或增加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 (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 第八条 特种设 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照本细则附件A、附件B的规定执行。 按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合称为焊机操作工。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 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组织设立;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焊工考试用设备、设施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相适应: (四)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技术能力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相适应;(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能力,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作业指导书,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 (六)具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七)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管理与视频管理。 第十条 焊工考试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当熟悉并掌握本细则内容和焊接专业知识。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还需要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考核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焊接操作技能教师所持有的项目,即为该考试机构承担焊I考试的项目范围。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在任职期间,可视为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第十二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焊工考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审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确定基本知识考试试卷和操作技能考试试件; (四)准备考试用试板(管)、 焊材、设备、设施; (五)组织实施焊工基本知识计算机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试卷的评判和试件、试样的检验,评定考试成绩; (六)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七)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试档案;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十)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 (十一)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 第十三条 焊工考试机构只能 在批准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焊工考试,如果变更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公布后,方能按新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组织实施焊工考试。 第十四条 焊工考试机构的法定资质、地址、所有制与隶属关系,以及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责任人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变更后,应当在15日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告所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焊工考试机构的资质、资源条件与考试类别、项目范围; (二)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与执行情况; (四)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以及基本知识考试题; (五)焊工考试机构及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实际能力。 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焊工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 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十七条 报名 参加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B,1 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 份); (三)近期免冠照片(1 寸,2张); (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份);(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课时。 第十八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 名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九条 焊工考试机构在考试 30日前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考试机构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焊工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1年。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焊工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当记入《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D),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记录应当记入《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和《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 管》(见附件E、F) (附件E和附件F以下统称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焊工考试结果报发证机关并通知报名的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机构汇总焊工报名资料、考试资料(附件B、附件D、考试试卷、附件E或者附件F)向发证机关统-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焊工个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 焊工报名资料和考试资料, 由考试机构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三条 持证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与合格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焊接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全国各地同等有效。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复审时,需要重新进行考试:在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复审时,需要在合格项目范围内抽考。 第二十五条 持证焊工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将复审申请资料提交给原考试机构,委托焊工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焊工个人也可以将复审申请资料直接提交原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跨地区作业的焊工,可以向作业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审时, 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G, 1 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特种设备焊工焊绩记录表》(见附件H,1 份); (四)《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D, 1份); (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适用于重新考试或抽考的焊工,1份);(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课时,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复审时, 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年龄不超过55周岁(超过55岁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的:(三)没有因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重新考试合格的项目或者按照本细则附件A的A8,附件B的B7抽考合格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正本上登记复审考试通过的项目并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持证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某焊接方法中断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六个月以上,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若再使用该焊接方法进行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前,应当复审抽考。 年龄超过55岁的焊工,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根据情况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考试。 第三十条 逾期未申请复审、 复审不合格者,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或者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违章操作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考试机构或者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范围考试发证的。 第三十二条 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它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吊销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焊工考试申请。 第三十三条 焊工和签署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中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考试机构应当对焊工申请考试资料的完整性和《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管)》的真实性负责。 发证机关应当对焊工考试的程序和审查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信息化的工作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网上报名的平台,实施网上报名。发证机关应当将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相关数据录入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中。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焊工考试管理办法,并且建立焊工焊接档案。焊工焊接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绩、焊缝质量汇总结果、焊接质量事故等内容,并且作为焊工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 焊工解除聘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发证机关提供焊工焊接档案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本符合下列条件的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制订。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且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其他要求仍按本细则执行。 (一)以本细则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如钎焊)、材料类别(如中碳钢、锡青铜、锆及锆合金)、填充材料类别、特殊焊缝(如耐磨层堆焊、端接焊缝、槽焊缝和塞焊缝)进行焊接。 (二)机电类采用超出国内设计规范规定范围的材料,或者采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610MPa的低合金钢。 第三十七条 焊工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分为“承压焊”(指承压设备的焊接)和“结构焊”(指机电类设备的焊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焊工考试合格的项目填写方法如下: (一)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要求[如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不按JB/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件不按照JB/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进行无损检测等] ,焊工考试合格的项目必须分为“承压焊"或者“结构焊”: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需同时包括“承压焊”、“结构焊”时则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并且在批准项目页中填写的合格项目代号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分别用代号“Y”和“J”表示); (二)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同时 包括“承压焊”、“结构焊”时则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结构焊”,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的合格项目 (三)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没有特殊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则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的合格项目代号。不必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 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锅质检锅(2002) 109号)、2006年10月27日《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中有关焊工的考试组织、考试与管理等相关要求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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