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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的行政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1、是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关系不太一样,内部行政行为是在内部发生的,一般是该行政内部和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之前,存在领导人和被领导的关系,或者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很好理解,就相当于我们在企业老板和下属的关系,或者说是部门和部门的关系,对于外部是不存在这种领导关系的,一般都只有管理的职能,这种只能也是有限制的,是指和此相关的管理职能,简单点说有点像我们说的路面清洁卫生,公共场所不能吸烟的这种行政类管理。
    2、两者的作用肯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的作用力不同。内部行政行为一般只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有关,比如内部的正常运行,内部问题的解决等,这种管理是不受外部人影响的,也没有相应的义务,只要自己内部管理好就可以了,而外部行政行为是对外界产生的,一般对外界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两者由于产生的影响不同,所以当发生问题的时候处理途径也是不一样的,内部发生问题有内部自己解决就可以了,而外部也是要交由法院来处理的。
    其实在行政单位内部也有很多的管理规定的,这些管理规定只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说行政单位的所有决定,全体公民就都得遵守的。当然,内部的行政行为跟国家法律制度也不能有所抵触。
    一、如何界定公司法中的强行性和任意性
    公司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为公司法是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商法中最主要部分,属于私法。因为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公司法体现私人的意志和要求,为实现私人的利益服务。应当尊重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所做的安排,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公司法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一个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公司内部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对人、交易者以及后来形成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公司之外这些外部主体和当事人的利益紧紧依靠公司内部当事人自愿的协商约定是无法得到保障的,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要靠法律强制性来保障。需要法律的强制性的干预和介入,必须依靠统一的法律规则来提供保障。
    我们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第一,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如公司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机构之间、管理机构相互之间这样一些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更多的具有任意性,以这样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任意性。第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涉及到公司之外主体和当事人利益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强制性,
    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规范的性质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公司,少数人之间组成的公司等人合性的公司,它们的规范应更多的具有任意性。对于股份公司等资合性公司,它们的规范更多的应该具有强制性,因为它们更多的涉及到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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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