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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合同属于施工合同吗
释义
    承包合同不属于施工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基建产品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承包合同属于施工合同吗
    承包合同不属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合同,一是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二者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相关延伸】问: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施工总承包合同可以转让吗
    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可以转让的。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吗
    1、不属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二者有以下内容上的差异:(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4)监理制度的差异。(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土地承包合同不属于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经济经济集体成员以外的人签订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的合同,而租赁合同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土地承包合同并不属于租赁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与农村经济集体成员或者以外的人签订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的合同,而租赁合同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该内容由 张鹏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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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