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诊所备案基本信息;2.诊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诊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职称证明;3.诊所管理规章制度;4.诊所设备名录;5.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6.诊所设计平面图;7.诊所信息系统情况说明;8.营利性诊所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9.诊所设置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备案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法律依据: 《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本市诊所备案实行电子化备案管理。诊所提出备案的,应当通过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一)诊所备案基本信息;(二)诊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诊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职称证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不要求单独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三)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四)诊所设备名录;(五)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六)诊所设计平面图;(七)诊所信息系统情况说明;(八)营利性诊所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九)诊所设置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备案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