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可以获得专项救济金?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获得专项救济金。专项救济金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后,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发放的。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因工伤、职业病或者就业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经评定确定残疾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给予专项救济金。” 2.《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事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的费用。” 3.《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健全基金监管机制,保障基金安全。” 综上所述,工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获得专项救济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事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并健全基金监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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