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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罪犯保外就医有哪些程序?
释义
    第三条罪犯保外就医的提起:
    (一)监狱医院(卫生院)认为罪犯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初步诊断意见并由院长在《罪犯外出就诊审批表》上签名后,向罪犯所在监区提出进行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建议;
    (二)罪犯所在监区根据医院(卫生院)提供的初步诊断意见和所掌握的罪犯疾病情况、改造表现、服刑刑期,认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区长签名后,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提交外出就诊的书面意见;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报送的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报经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审查同意后,提请省司法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
    第四条全省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统一由省司法医院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监狱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委托书》,并连同罪犯送往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残鉴定;已在省司法医院住院的罪犯也应由所在监狱出具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省司法医院不得受理;
    (二)省司法医院进行病残鉴定,可委托省政府指定的三甲医院进行,并派员跟踪实施;
    (三)各医院作出疾病诊断结论后,均应由省司法医院负责出具《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鉴定表须由院长和三名以上医师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报告等有关病历原始档案。罪犯病残鉴定结论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65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女性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需要续保的,其病情复查可依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监狱根据省司法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认为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即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送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征求意见。在邮寄或送达7个工作日(省外15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不回复的,视为同意。符合续保条件的,不再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第六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在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意见的同时,应与罪犯家属办理担保手续。由具保人签写《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并按规定缴纳担保金。
    具保人应是与罪犯长期生活或与罪犯居住地相距较近,遵纪守法,有一定经济条件和管束教育罪犯能力的近亲属。具保人的身份确认由当地公安机关或监狱机关负责;具保人是公职人员的,由其单位负责。
    第七条罪犯保外就医的初审、公示与申报:
    (一)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副监狱长审查;
    (二)分管副监狱长审查通过后,将拟保外就医罪犯名单在所在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分管副监狱长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分管副监狱长签署意见和加盖监狱公章,报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以下简称刑罚执行处)审核。
    第八条监狱向刑罚执行处申报罪犯保外就医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罪犯病残诊断鉴定表;
    (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
    (三)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
    (四)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五)罪犯档案材料。
    第九条刑罚执行处收到罪犯保外就医申报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审查。对案卷材料或手续不全的,退回限期补齐;对案卷材料、手续符合要求的,提交处长审核。
    第十条刑罚执行处处长经审核认为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条件的,即签署意见,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对到省外保外就医的,应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根据刑罚执行处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书面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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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4: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