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第一,是当事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当事人离休、退休的;第三,当事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第四,当事人出境定居的;第五,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第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七,当事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