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有明确批示为四个等级,分别是“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四个税率等级,以上分别是每平米的税费标准。此标准是最初版本是1988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后来于2006年12月30修订公布,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启用,适用范围包含我国公民、我国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