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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法人如何进行变更,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释义
    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怎么变更法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变更法人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同意方可变更。
    一般程序如下:
    1、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申请表上由原来的法人签字盖章,若是股份制还需要所有股东同意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法人的身份证、简历、签名,如果是诊所还要新法人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
    建议新旧法人之间办一个公证书,明确债权债务等。可至当地的行政审批中心(便民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或向当地卫生局医政科咨询。
    办理变更法人需要哪些资料
    出于公司的发展或战略调整等原因,公司法人有时候就需要由一人变更为另一个人,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法人变更。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指定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相关资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审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所需资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护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申请与初审批: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在收齐全部申报材料后,如同意由县卫生局向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同意应给予书面答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诊所及与相关规模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门诊部或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2)执业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如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3)卫生技术人员应填报《基层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影印件各一式两份;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应填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申请表》一式两份5)《资信证明》一式两份;6)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有《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回执》一式两份;7)合伙或者联营应有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书影印件一式两份;8)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科室设置情况一式两份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一式两份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一式两份11)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每人影印件一式两份;12)《申请应聘社会医疗人员审批表》四份1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14)《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一式两份1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式两份16)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一式两份1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科室设置一式两份。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为25个工作日,审批为45个工作日。
    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哪些证件?
    一、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该内容由 游潘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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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4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