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期限自何时计算 |
释义 |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时计算。但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的,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之时计算。如果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计算。 一、迟到的承诺不属于要约吧? 迟到的承诺并不属于要约,受要约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效。如果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如果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则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拒绝接受外,该承诺仍然有效。 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三、承诺要满足哪些条件? 承诺需要在承诺期限内以通知或其他方式到达要约人为有效承诺。如果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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