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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胁从犯的构成特征有哪些及如何认定
释义
    胁从犯的构成特征如下:
    1、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2、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一、胁从犯的判几年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
    共犯的量刑标准要看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或者共同犯罪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1、对共同犯罪的实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为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量刑和处罚;2、对共同犯罪的实施起到辅助作用的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量刑;3、共同犯罪中还有被被迫参加的为胁从犯,应当根据情节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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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