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拘留所不收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等。 对于上述被拘留人,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