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去小区物业不可以查业主消息。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物业泄露业主资料或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