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仲裁人填写《仲裁申诉表》; 2、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情况; 3、研究是否符合仲裁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4、符合仲裁条件的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答复予以仲裁; 5、书面通知仲裁双方及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 6、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需出具证明,他人参加的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7、申请仲裁人提供有关证据; 8、如遇特殊情况仲裁案件需延期处理的,应填写《延期处理仲裁案件审批表》; 9、开庭结束后,填写《人事仲裁案件结案审批表》; 10、发出人事仲裁裁决书。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