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对于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 2、税法上的赞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赞助活动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不能笼统地再以“赞助”的名义或“赞助支出”方式进行扣除; 1、企业以宣传其形象、扩大其产品、服务等知名度为目的进行赞助; 2、接受赞助的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介公开地为其进行宣传服务; 3、如果接受赞助的单位为专门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则属于广告性支出; 4、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就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