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中我全责对方是营运车辆现在对方要求赔偿营运损失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报这部分损失费吗 |
释义 | 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费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双方负担;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分析 营运车辆营运损失费属于财产损失,如果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内(交强险是2000元,商业险根据投保金额确定),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双方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拓展延伸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对方营运损失费用的责任 根据我对保险法的了解,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对方营运损失费用的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在发生事故时,享有保险公司的赔偿权利。在您的情况下,如果事故是您全责,并且对方要求赔偿营运损失,您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这部分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和程序可能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来确定。建议您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提供相关证据和索赔文件,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处理您的赔偿请求。 结语 根据我对保险法的了解,保险公司应承担对方营运损失费用的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在发生事故时,享有保险公司的赔偿权利。如果事故责任在您身上,并且对方要求赔偿营运损失,您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该部分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和程序可能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来确定。建议您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提供相关证据和索赔文件,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处理您的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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