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全面、完整进行答复,尽到完全答复义务。2.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3.应准确界定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信息的适用情形。4.应准确界定何为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信息。5.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而拒绝公开的,应当在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6.行政机关以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