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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有没有效?
释义
    阴阳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抬高了股权转让的价值,属于恶意串通。可以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
    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可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涉及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除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两份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抬高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属于恶意串通。其他股东是根据“阳合同”价格标准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弃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欺诈行为而作出的。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可以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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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8: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