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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释义
    对方无证据推翻的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应确认其证明力;对方有足够证据推翻的或提出正确异议的证言,应确认无效;一个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需综合全案情况确认;两个以上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对方无证据推翻的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应确认其证明力。
    法律分析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的认可与排除条件
    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在法庭审理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然而,为了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律对其认可与排除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认可条件包括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的证言与案件事实相关、证言内容一致等。而排除条件则包括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证言违背事实、证人的诚信性存疑等。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这些条件对证人证言进行评估和判断,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因此,当事人和律师在进行证人传唤和质证时,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认可与排除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认可与排除条件是确保审判公正的重要依据。根据证人证言的来源、证人的诚信性以及证言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等因素,法庭将对其证明力进行评估。当事人和律师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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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