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之规定,凡常住户口在我市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本人凭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证件有效期满、证件损坏不能辨认及变更更正登记内容的,应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换领时公民本人须出具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三)公民因居民身份证遗失、被窃,应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补领时公民本人须出具户口簿,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备注”栏中简要说明证件遗失情况、签字; (四)公民在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的派出所领取证件。代领证件的须出具申办人《代领证件委托书,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在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填写本人公民身份号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之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须交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填写和签署意见后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表到当地公安分县局户政部门签发证件。临时居民身份证3天内办结。 (三)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