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指定管辖,一般有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这两种情形都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