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抗辩权的意思是什么? |
释义 |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抗辩权就是属于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对于此权利在实施时也需要有合法理由来进行支撑,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抗辩是属于个人的权利,不管是任何人都是可以依法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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