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贿及受贿行为如何界定? |
释义 | 索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被索贿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对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确定,索贿罪从重处罚。索贿罪是主体主动要求获得不合法利益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索贿需不需要追究被索贿人的刑事责任 1、被索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如果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犯罪。索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索贿是不是非刑法上规定的独立罪名 1、“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劳动合同协议书。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索贿罪是主体主动要求获得不合法的利益。 结语 索贿行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被索贿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构成受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索贿并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论处。对于索贿行为,应该从重处罚。索贿罪是主体主动要求获得不合法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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