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
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不能作为抵押;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者国家司法机关裁定冻结、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国家计划拆迁的房地产; 7、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前的共有房地产; 8、无地上建筑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 9、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 10、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违章建筑或者私自建设的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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