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分类 |
释义 | 房屋质量问题及迟延交付责任。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房屋,要求修理、更换、重做或赔偿损失。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赔偿损失。配套设施迟延或无法交付,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1、一般质量问题。 对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2、房屋质量不合格。 根据《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迟延交付房屋。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 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分类及解决方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分类及解决方法十分重要。在实际交易中,这些纠纷可能涉及房屋质量、交付时间、合同履行等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纠纷分类为质量问题、交付问题、违约问题等。对于质量问题,买方可以要求退款或修复;对于交付问题,可以协商延期或要求赔偿;对于违约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等,具体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合同签订前应仔细阅读,明确条款,避免纠纷发生。当纠纷出现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购房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包括质量、交付、违约等方面。对于质量问题,买方可要求修复或退款;对于交付问题,可协商延期或要求赔偿;对于违约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等,具体取决于纠纷性质和当事人意愿。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条款,避免纠纷发生。如有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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