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十五种情形,具体包括:政治能力不过硬;理想信念动摇;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政绩观存在偏差;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观念淡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领导能力不足;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作风不严不实;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等。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七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