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扣除工程质保金的手续是:主要有逐次扣留(即按照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和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两种。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