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 公司债务 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 债务 ,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 债权人 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 公司法 》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的,公司的股东是对公司行使管理职责的,特别是法人股东一般来说股权占比相对较高,如果涉及到注销的情况下,需要对股权情况进行合法的转让处理,不得随意抽逃出资,具体情况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