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5、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6、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