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认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出售、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同一产品,使用同一方法或者已经制造、使用必要的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其所属国家与中国签订的协议的国际条约,为运输工具本身的需要,在其设备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 4、专门为科研和实验而使用相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