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争取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争取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怎么解除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