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保 缴费比例 1、 养老保险 : 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 (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2、 医疗保险 :单位10%,个人2%+3元; 3、 失业保险 :单位1%,个人0.2%; 4、 工伤保险 :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 工伤 费率,在0.5%~2%之间; 5、 生育保险 :单位0.8%,个人不交钱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