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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行使进行法律
释义
    【夫妻财产权】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行使进行法律限制的立法设想 我国物权法对共同共有人管理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已有明确规定,其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为我们处理夫妻财产权行使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物权法和婚姻法在精神上和规定上存在的差异,如物权法以规定个体权利为视角,婚姻法以规定团体权利为视角;物权法重形式,婚姻法重实质等.因此,婚姻法仍需要通过相关规范的设立,以实现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保护夫妻家庭生活利益的目的。借鉴国外的立法例,笔者认为夫妻财产权的法律限制应通过两方面的立法规范来完成: 在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中,在“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一节设立了夫妻的家事代理权,其第1674条规定:“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夫妻一方滥用代理权时,他方可予以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夫妻的家庭生活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民事交易安全,因此在以后的婚姻法修订中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在夫妻财产制部分,在赋予夫妻对其财产管理权与处分权的同时,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中,法律在赋予夫妻对其财产管理权与处分权的同时,对其权利的行使都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而这类限制性的规定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所体现,如属于大陆法系的瑞士等国,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 而在前述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立法建议稿中,对夫妻财产权行使的内容规定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比则并无更多突破,除在第1681条中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外,对其权利行使的限制只在第1683条有关特有财产的享有中作了规定:“夫妻对各自所有的特有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但作为婚姻居所及基本条件的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自由处分.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则无任何规定。如此简略的规定,不仅与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不相协调,更难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婚姻法的优先适用保护夫妻的家庭生活利益。因此,笔者建议在通过立法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进行法律限制时,首先应遵从民法有关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在婚姻法中得到明确体现;在明确了其应享有的各项权能后,为适应现代社会财产权利的调整已由静的安全,即所有的安全变为重视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的现实需要,应通过加强对夫妻财产管理权与处分权的规范,以实现对其权利行使进行限制的立法目的。具体做法为: 其一,明确管理权的内容。管理是指保存并增加财产价值的行为。而在我国,提及管理权,一般认为仅指保管和料理,而不包括增加财产价值的含义或不加以明确指出,这是不妥当的。夫妻之所以要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加财产的价值,如果不能使其增值,至少也应维持目前的财产价值水平,而不应使其减少或贬值,否则有违管理的初衷。为了使夫妻对财产的管理真正体现管理的目的,婚姻法应明确管理权的内容。 其二,规范夫妻双方或一方单独管理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权,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去共同管理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的工作性质、身体状况、时间精力的不同、管理能力的差别等,共同管理并不一定符合婚姻的最大利益,因此双方可以协商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如果采用共同管理的模式,则应强调在管理过程中的平等协商以及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如果授权由夫或妻一方进行管理,则应明确管理方的权限、责任、造成财产减少时的补偿方式等问题。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财产由哪一方管理而实际是由一方在料理,则应视为已得到另一方的默视同意。 其三,在授予夫妻财产处分权的同时,明确其权利限制及责任。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事实上的处分行为是事实行为,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引起物的形体变更或消灭,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引起对物权利的各种变动;事实上的处分行为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处分的目的在于满足生产、生活对物质资料进行消费的实际需要,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是对物的价值进行利用的行为,处分的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货币价值.正是由于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之间存在这些区别,因此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是不够的,还应具体明确在进行某一种处分行为时的限制和要求。 而物权法对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规定虽有利于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但在婚姻法中却可能存在难以落实的可能。因为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每一项处分决定都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才能处理,则可能给正常的家庭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与夫妻之间享有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不符。因此,在立法时应注意针对两种处分权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限制性规定。事实上的处分仅导致物的形体的变更或消灭,不引起所有权的转移,而且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在符合日常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赋予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的处分权;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家庭房产或大宗的家庭生活用品等进行出售或设定抵押等行为,因可能涉及物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则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非经协商一致的行为,另一方可提起撤销之诉或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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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