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审批制: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备案制: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 简单来说, 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都有上级发改部门制定的参照目录,这两种参照目录之外的项目都施行备案制。 具体来讲, (一)适用审批制的项目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2、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二)适用核准制的项目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规定,十三大类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做出了特别规定: 1、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备案制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均为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