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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劳务分包发生的纠纷案由如何确定
释义
    实践中,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往往将其承接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包工头)来完成。对于劳务分包的定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从主体看,劳务承包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从劳务分包的对象看,是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而非工程本身。上述两点决定了劳务分包合同既不同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与一般的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也有区别。因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归入建设工程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有几个基本的原则:
    第一是必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的法律关系进行案由的确定,
    第二是法院应该依照自己的职权进行确定。
    一、挂靠和分包的区别
    挂靠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一定合法,如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等。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如果劳务分包单位还计取分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则属于以劳务分包为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也就是常说的扩大劳务分包,因而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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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