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间多久去一次司法所 |
释义 | 缓刑期间需定期去司法所,每月一次,每周至少一次汇报。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宣告缓刑,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报告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地需获得考察机关批准。缓刑不是具体刑种,而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与管制不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单位和组织协助。管制期满解除,缓刑考验期满则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分析 一、缓刑期间多久去一次司法所 缓刑期间一般一个月去一次司法所,每周至少当面或者电话汇报一次。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判了缓刑有什么限制 判了缓刑的限制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管制和缓刑的界限 1.管制是具体刑种。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 2.管制是不予关押、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解除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结语 缓刑期间,每月至少一次司法所,每周需当面或电话汇报。缓刑考验期满,未违法规定,刑罚不再执行。缓刑适用条件包括:犯罪较轻、悔罪表现好、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不良影响。限制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居住地需批准。管制是具体刑种,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单位和组织配合;管制期满解除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刑罚不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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