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体情况定。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货物的保管费用或其它费用的,承运人对于货物享有留置权,可以扣货。如果承运人、收货人及托运人对于不支付货物保管费用或运费及其它费用的处理方法另有约定,承运人就不能扣留货物,否则就涉嫌侵占他人财物,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