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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标后不签合同不属于违约法律允许吗?
释义
    中标后不签合同属于违约行为,需支付违约金或扣除保证金。招投标活动受行政和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应依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可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拒绝签订合同可能导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限制参与类似活动数年。
    法律分析
    一、中标后不签合同不属于违约法律允许吗
    不允许,中标后不签合同属于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扣除违约保证金。根据《招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招投标的监督
    1、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的重要职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等原则。
    2、司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形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投标中标之后应该签订合同,如果拒绝签订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需要履行违约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在今后的数年之内都不得参加类似的活动。
    结语
    中标后不签合同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招投标法》,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改正。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除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需赔偿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损失。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在未来数年内被限制参与类似活动。招投标活动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应依法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可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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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