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13条有什么新规定? |
释义 |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5.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2.向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5.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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