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风险提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