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内容包括: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是指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审判结果监督是指抗诉,对死刑复核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