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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机关
释义
    

法律主观: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内容包括: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是指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审判结果监督是指抗诉,对死刑复核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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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3: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