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约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
释义 | 预约合同是指由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提前就该合同内容和签订的事项进行约定,预约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只不过它的标的比较特殊,是一种订立合同的行为,目的是确保与相对人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预约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预约合同内容的完备程度进行确定. 换言之,预约合同的内容决定着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即预约根据其是否具备将来所欲订立本约的主要条款为标准,则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认定预约保险合同如下: 1、预约保险合同是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不定期保险合同,又称“开口保险合同”,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分批发运的全部货物自动承担保险责任。 2、用于再保险时,即为预约再保险形式。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该内容由 母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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