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合同的担保与反担保管辖权一样吗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案件管辖是不一样的,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依据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给别人担保的法律风险: 假如担保人责任受损可主张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 此时担保人偿还债务是根据其担保的类别来判断的,即: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一、发生债务纠纷怎样选择管辖法院 发生债务纠纷选择管辖法院时,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管辖法院的,一般需选择约定的管辖法院,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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