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鉴定程序: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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